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
意见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 号文》”)和《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4 月 28 日为授予日,以授予价格人民币**元/
股,向符合条件的 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66,062 股限制性股票。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