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简称:18 新化 03 债券代码:112768.SZ
债券简称:19 新化 01 债券代码:114543.SZ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四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二〇二一年十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或“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 本次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 10 月 22 日披露的公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股权结构变动的公告》,根据《关于印发<2020 年自治区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方案>的通知》(新财企〔2020〕89 号)、《关于无偿划转自治区国资委所持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股权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国资产权〔2020〕312号)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将其持有的中泰集团 10%股权无偿划转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同时,自治区国资委向中泰集团增资,中泰集团注册资本由 194,437.1992 万元变更为203,602.957384万元,以上事项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划转前,自治区国资委持有中泰集团 100%股权,公司控股股东为中泰集团,实际控制人为自治区国资委。
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自治区国资委持有中泰集团 91.06%股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持有中泰集团 8.94%股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海通证券作为“18 新化 03”和“19 新化 01”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二、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胡承昊、吴昊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天圆祥泰大厦 15 层
联系电话:010-88027267
邮政编码:100029
2021 10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