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91 证券简称:江苏国泰 公告编号:2020-088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下午3: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09号国泰大厦2号楼4楼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五)、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764,917,03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8.92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750,961,6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02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3,955,3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92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14 人,代表股份 49,131,6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4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35,176,23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4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
份 13,955,37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926%。
(七)、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4,915,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1,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129,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0%;反对 1,9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2、《关于重新制定<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4,915,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1,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129,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0%;反对 1,9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谢文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