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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1

江苏国泰: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91      证券简称:江苏国泰        公告编号:2020-072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泰集团”)于2020年7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保障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最高额度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10亿元人民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证券投资概述

  (一)投资目的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在保障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及投资建设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不影响正常经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率,实现公司和股东收益最大化。

  (二)投资主体: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三)资金来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四)资金投向:

    投资范围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五)投资额度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最高额度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该等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10亿元人民币。

  (六)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 投资的内控制度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已制定《风险投资内部控制制度》(2017年3月)(详见2017年3月8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江苏国泰:风险投资内部控制制度》),以规范公司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1、投资流程

  (1)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对拟进行的证券投资进行可行性论证,制订风险投资方案。

  (2)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拟进行的证券投资进行合规性审查。

  (3)证券投资方案经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

  (4)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如属股东大会审议情形的,董事会应在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2、责任部门

  (1)公司董事长是公司证券投资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2)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为公司证券投资的运作和处置部门。

  (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合规性审查。

  (4)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5)公司监察审计部为风险投资的监督部门,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监察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证券投资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公司拟进行的证券投资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证券投资受宏观经济、政策和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

  (2)证券投资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等。

  2、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风险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风险投资的范围、原则、责任部门及责任人、风险投资的决策及控制程序、权限、风险控制措施、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均作了规定,同时公司将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切实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严控风险。

  (2)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为公司证券投资提供咨询服务,保证公司在投资前进行严格、科学的论证,为正确决策提供合理建议。

  (3)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计划,在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
合理安排配置投资产品期限。

  (4)监察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证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5)公司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对所进行的证券投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谨慎投资的原则,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自有闲置资金适度进行证券投资业务,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的证券投资,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进行的证券投资的相关审议、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及公司《风险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内控程序基本建立健全,公司拟进行适度证券投资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有助于提高资金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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