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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公告(2)

公告日期:2018-04-26

证券代码:002091          证券简称:江苏国泰        公告编号:2018-39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集团”)拟变更其于2016年5月6日就重大资产重组涉及标的公司房屋所有权权属办理事宜所做出的相关承诺的履行期限。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江苏国泰”)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前述事宜公告如下:

    一、承诺主体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二、原承诺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

    2016年5月6日,国泰集团就重大资产重组涉及标的公司房屋所有权权属

办理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相关标的公司将于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成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尚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并承担因上述事项产生的各项税费;对于因前述房产事宜造成任何对第三方的侵权、损害或导致标的公司及其分、子公司遭受任何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处罚或因此导致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遭受的经济损失,国泰集团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截至目前,国泰集团及标的公司正在与相关部门沟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但由于相关手续办理复杂,仍存在部分标的公司未办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国泰集团进一步确认,截至目前,未因前述房产事宜造成任何对第三方的侵权、侵害或导致标的公司及其分、子公司遭受任何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处罚或因此导致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承诺履行期限变更

    国泰集团为确保相关承诺得以切实履行,保障公司各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国泰集团向公司董事会申请变更承诺履行期限,并做出如下承诺:

    相关标的公司将于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成国泰集团于2016年5月6

日相关承诺涉及的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并承担因上述事项产生的各项税费;对于因前述房产事宜造成任何对第三方的侵权、损害或导致标的公司及其分、子公司遭受任何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处罚或因此导致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遭受的经济损失,国泰集团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除上述变更承诺期限事项外,国泰集团其余承诺事项不变。

    四、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国泰集团应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国泰集团申请将办理标的公司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承诺履行期限变更至

2018年12月31日,符合相关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确保承诺的切实履行,有

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国泰集团申请将办理标的公司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承诺履行期限变更至2018年12月31日,符

合相关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确保承诺的切实履行,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3、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