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同时,公司拟注销剩余回购
股份 3,687,865 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404,264,936 股变更为 400,577,071 股,注册资本将由 404,264,936 元变更为 400,577,071
元,拟相应修订章程相关条款。章程修正案如下:
原文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公司于 2006 年 11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公司于 2006 年 11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 额变更为 6,800 万股,于 2006 年 1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额变更为 6,800 万股,于 2006 年 1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 2019 年 5 月 21 日,经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资本公积
2019 年 5 月 21 日,经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 166,462,032 股,转增后股本总额变更为 404,264,936 股。
转增股本 166,462,032 股,转增后股本总额变更为 404,264,936 股。 2024 年 4 月 1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注销
公司股份回购专户剩余库存股 3,687,865 股,注销后公司股本总额变
更为 400,577,071 股。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4,264,936 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577,071 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404,264,93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577,07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404,264,936 股,无其他种类股。 为:普通股 400,577,071 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要约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过。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以撤换。独立董事发生前述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就公司战略、审计、董事与经理人员的遴 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就公司战略、审计、董事与经理人员的遴
选与聘用标准、薪酬及考核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制定专门委员会议 选与聘用标准、薪酬及考核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制定专门委员会议
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应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
召集人。 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
发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