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8 证券简称:鲁阳节能 公告编号:2022-055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14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期间;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沂河路11号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鹿成滨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6,806,4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8.3687%。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董监高)中小股东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517,6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3.137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6,419,0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5.0927%。
(3)网络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0,387,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3.2761%。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分别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 William Kaz Piotrowski 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6,806,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6,517,6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000%。
William Kaz Piotrowski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4,952,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8%;反对 1,853,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4,952,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8%;反对 1,853,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4,952,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8%;反对 1,853,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盛先生、李明天先生分别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