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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86 深市 ST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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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8

*ST东洋: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4-055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

              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4年6月11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2024年6月12日(星期三)开市起复牌。
  2、公司股票交易自2024年6月12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将由“*ST东洋”变更为“东方海洋”,股票代码仍为“002086”,股票交易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涨跌幅以及撤销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股票简称:由“*ST东洋”变更为“东方海洋”;

  (三)股票代码仍为“002086”;

  (四)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起始日:2024年6月12日。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6月11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1天,并于2024年6月12日(星期三)开市起复牌。

  (五)股票交易价格日涨跌幅限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后,股票交易价格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二、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1、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1)公司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因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2、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1)公司因存在被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四)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2月18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

  (2)公司因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二)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20年7月31日起叠加“其他风险警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

  (3)公司因新增被海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同时还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公司2020年、2021年及2022年连续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5)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报告认定了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三、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2024 年 4 月 29 日,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山东东方海
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749,600,271.35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35,887,563.83 元;2023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37,233,445.62 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
营业收入 430,508,123.45 元;期末净资产为 1,617,399,975.20 元,实现公司 2023年
度期末净资产转正。

  2023年11月25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管辖;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莱山区法院送达的【(2023)鲁0613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通过重整的方式解决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事项,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和生产经营正常,已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事项,因此,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影响已经消除。

  公司已启动业绩补偿款事项法律诉讼程序,并在拿到生效判决后向莱山区法院申请执行,2024年2月20日公司收到莱山区法院作出的(2024)鲁0613执98号《执行裁定书》,法院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因此,业绩补偿款事项影响已消除。

  公司已全面梳理投资者诉讼案件,根据《重整计划》,对于该类未申报债权,按照法律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要求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如预留偿债资源不足,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兜底清偿。重整投资人承诺证券虚假陈述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未申报债权如预留偿债资源不足,重整投资人承诺按照投资比例兜底清偿。因此,投资者诉讼案件事项影响已消除。

  基于上述情况,2024 年 4月 29日,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山
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3.7 条的规定:“公司因触及
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符合不存在本规则第 9.3.1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任一情形的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为 2023 年度,公司2023 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且和信会计师事
务所对公司 2023 年度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亦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鉴于此,公司符合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的相关规定自查,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9.3.1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任一情形,满足《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第 9.3.7 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二)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 年 12 月 29 日,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部
分债权人与原控股股东等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约定债权人豁免《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所对应的上市公司债权,豁免金额相应抵偿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同等金额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776,907,937.55 元,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存在的缺口,重整投资人已现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已全部清偿完毕,和信会计师事务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2)违规担保

  债权人直接豁免东方海洋清偿义务 256,217,732.62 元,通过债务转让免除东方海洋清偿义务 334,364,444.43 元,由重整投资人收购部分债权并豁免东方海洋清偿义务 580,846,552.04 元,以上合计 1,171,428,729.09 元,剩余违规担保类债权除深圳前海道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债权被人民法院撤销外,重整投资人已现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清偿该部分违规担保类债权所需的现金及股票按以股抵债价折算为现金的合计金额),确认的违规担保事项已全部清偿完毕,和信会计师事务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山
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就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对公司影响已消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
况、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3)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因被担保方原控股股东出现财务危机以及非经营性性资金占用导致公司资金流紧张,造成债务违约引发诉讼,导致公司主要银行账户相继被司法冻结。2023
年 12 月 29 日,莱山区法院作出(2023)鲁 0613 破 2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
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司重整程序。自莱山区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后,公司在重整管理人的监督下,贷款银行及其他债权人之债权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清偿,被冻结银行账户已开始办理解除冻结手续,公
司查询银行账户状态,截止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被冻结的主要银行账户均已
解除冻结,目前公司不存在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

  4)连续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经过司法重整后,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明显好转,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和生产经营均处于正常状态。公司将优化经营管理平台和品牌运营平台,有目标、有规划地对公司业务结构与经营管理模式进行统一调整和全面升级。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情况已消除。

  5)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消除情况

  公司积极推动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所涉及事项的整改,2024
年 4 月 29 日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
定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且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第 9.8.1 条的规定进行了逐项
核查并确认公司不存在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符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四、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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