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
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635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5,894.65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在上级党委领导下,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 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75,635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958,946,500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和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情
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承担同种义务。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
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
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删除本条,此后各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删除本条,此后各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股东名册,并与该机构签订股份托管协议,定期查询
主要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
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七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删除本条,此后各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
提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的任何担保; 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