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任何担保;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应至少有一 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应至少有一名会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 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第一百一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下列基本条件: 列基本条件:
……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一百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 第一百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担任独立董事: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举情形的人员;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 第一百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
更换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换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和交易所。公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国证监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 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
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证券交
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 易所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可提交股东
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大会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