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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关于与周志德等债权人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8

*ST东洋:关于与周志德等债权人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150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周志德等债权人签订

        《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 公 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法院已裁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债务重组概述

    2020年6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或“原控股股东”)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大量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归还。海洋集团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的50%,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

    经与债权人协商,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前提下,债权人豁免对公司享有的部分破产债权(最终将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准确定豁免金额),该豁免金额相应抵偿海洋集团对公司的等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截止公告日,海洋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5.68%,海洋集团为公司原控股股东,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车志远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自债权人授权代表签字捺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公司未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进入重整程序,或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协议约定的债务豁免自始无效,双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公司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债权人姓名:周志德、冯国琴、蒋霞、董占永、郭振龙、魏建兴、薛菊芳、乔蓬海、张爱东、芦新钢、陈芳、曾中翠、张志勇、吴元兵、张红梅、王琴、申琦、刘梅、林高峰、李楠、张建波、邵爽英、王晓玲、蔡旭芸、陈玉林、崔周永。

    上述债权人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债权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债务重组方案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前提下,上述债权人豁免对公司享有的部分破产债权(最终将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准确定豁免金额),该豁免金额相应抵偿海洋集团对公司的等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已经取得债权人的书面认可,同意签署,无须其他方授权审批。

    四、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周志德

    公民身份号码:31022119**********

    住址:上海市

    甲方二:冯国琴

    公民身份号码:31022119**********

    住址:上海市

    甲方三:蒋霞

    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

    住址:江苏省

    甲方四:董占永

    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

    住址:山东省

甲方五:郭振龙
公民身份号码:14020319**********
住址:山西省
甲方六:魏建兴
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
住址:江苏省
甲方七:薛菊芳
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
住址:上海市
甲方八:乔蓬海
公民身份号码:37062219**********
住址:山东省
甲方九:张爱东
公民身份号码:34282219**********
住址:山东省
甲方十:芦新钢
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
住址:北京市
甲方十一:陈芳
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
住址:北京市
甲方十二:曾中翠
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
住址:广州市
甲方十三:张志勇
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
住址:山东省
甲方十四:吴元兵
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
住址:天津市

甲方十五:张红梅
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
住址:山东省
甲方十六:王琴
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
住址:江西省
甲方十七:申琦
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
住址:河北省
甲方十八:刘梅
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
住址:山东省
甲方十九:林高峰
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
住址:广东省
甲方二十:李楠
公民身份号码:14232719**********
住址:山西省
甲方二十一:张建波
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
住址:山东省
甲方二十二:邵爽英
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
住址:山东省
甲方二十三:王晓玲
公民身份号码:14272619**********
住址:山东省
甲方二十四:蔡旭芸
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
住址:福建省


    甲方二十五:陈玉林

    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

    住址:上海市

    甲方二十六:崔周永

    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

    住址:北京市

    乙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690418Q

    鉴于:

    1.乙方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经其他债权人申请,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决定受理破产预重整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预重整。

    2.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系乙方股东,对乙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债权情况

    (1)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初2442号之二”《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7月30日、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30日前,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一的损失,合计数额共1,111,090.22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一支付上述款项。

    (2)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初2442号之二”《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7月30日、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30日前,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二的损失,合计数额共606,029.32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二支付上述款项。

    (3)2021年11月18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初24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7月30日、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30日前,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
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三的损失,合计数额共330,000.83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三支付上述款项。

    (4)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初2442号之二”《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7月30日、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30日前,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四的损失,合计数额共793,341.63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四支付上述款项。

    (5)2021年11月18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初24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7月30日、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30日前,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五的损失,合计数额共264,416.77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五支付上述款项。

    (6)2021年11月18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初24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5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前,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六的损失,合计数额共163,157.39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六支付上述款项。

    (7)2021年11月18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初24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5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前,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七的损失,合计数额共130,737.48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七支付上述款项。

    (8)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初2442号之二”《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5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前,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八的损失,合计数额共191,787.53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八支付上述款项。

    (9)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初2442号之二”《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5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前,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诉讼费的一半,
赔偿甲方九的损失,合计数额共105,400.99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九支付上述款项。

    (10)2021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民初15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于2022年7月1日起,按照202180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的诉讼费,赔偿甲方十的损失,每月支付12.5%,8个月付清,合计数额共6,581,422.61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东方海洋未向甲方十支付上述款项。

    (11)2021年11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民初166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海洋应分别于2022年7月30日、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30日前,按照20216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甲方十一的损失,合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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