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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86 深市 ST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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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1

*ST东洋: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110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投资者诉讼案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其他案件:法院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撤销支付3,000万元及逾期费、律师及保险费155,450元;与其他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92,577元。投资者诉讼案件:已确定的赔偿数额为83,446,604.44元(未决案件诉讼费及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未计算,律师费未计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52,605元。其他案件:本金2,600万元、利息19,654,267元及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均为一审判决,各被告方均有权申请上诉审理,基于终审判决的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投资者诉讼案件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对投资者诉讼案件进行了充分计提。其他案件法院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1.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出具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 06 民撤 6 号】【第三人撤销之诉】,获悉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向烟台中
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 06 民初 153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洋科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内容;2、本案、原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深圳前海道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道胜”)与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因合同纠纷,烟台中院作出(2020)鲁 06 民初 15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前海道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 3000 万元及逾期使用费(以 3000 万元为基数,
按照年利率 24%自 2018 年 9 月 17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扣除山东东方海洋集
团有限公司已经完成支付的 6 万元);

    二、被告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前海道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
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支付律师费 20000 元,保险费 135450 元,共计 155450 元;

    三、被告于雁冰、被告车轼、被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被告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保理融资款本金和逾期使用费后或被告于雁冰、被告车轼、被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深圳前海道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应将应收账款及其项下的权利返还给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项下的债务人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对深圳前海道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的还款责任予以免除;

    五、驳回原告深圳前海道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26755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
公司、被告于雁冰、被告车轼、被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案件进展情况

    烟台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
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4 月 10 日起施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 06 民初 153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
项中关于“被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的部分内容。

    二、变更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 06 民初 153 号民事判决书第四
项内容为:“被告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保理融资款本金和逾期使用费后或被告于雁冰、被告车轼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深圳前海道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应将应收账款及其项下的权利返还给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项下的债务人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对深圳前海道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的还款责任予以免除”;

    三、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 06 民初 153 号民事判决书中关
于“案件受理费 192577 元,由被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部分。
    案件受理费 192577 元,由被告深圳前海道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
分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屯德水产有限公司、于雁冰、车轼、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投资者诉讼案件

  1.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19年9 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部分中小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该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2.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累计共有 898 名投资者针对【2019】9 号处罚决定书的诉讼
以“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诉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其中 267 名投资者因交易期间不属于权利人范围或核损金额为 0 而撤诉或裁驳判驳;487 名投资者已达成调解;50 名投资者已判决;其余为未决案件。已经确定的赔偿数额是 83,446,604.44 元(未决案件诉讼费及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未计算,律师费未计算)。公司根据诉讼、核损情况及律师对案件判断综合考虑,于 2022 年度对相关诉讼案件合计计提预计负债 8,357.13 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金额 8,357.13 万元。

  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1.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公司近日获悉,原告沈举芝与被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州法院”)作出(2023)鲁 0683 民初 3856 号民事判决书。

    2021 年 3 月 14 日,原告受被告一雇佣从事海参育苗插筐(附着基)工作。2021
年3月30日原告在工作期间从梯子上摔下受伤,原告伤后在莱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一为公司开办的分公司,被告一不具备法人资格。原告要求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判决情况

    莱州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沈举芝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054 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26 元,减半收取计 713 元,由原告负担 162 元(已交纳),被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51 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四、其他案件

  1.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牟平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鲁 0612 民初 3987 号,牟平法院已受理林蕾蕾诉公司及其他被告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并定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上午 9 点开庭审理。

  2.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原告林蕾蕾与被告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签订了
借款合同,截止 2019 年 5 月 31 日总计尚欠原告本金 2600 万元整,约定利率为月息
2%,被告公司、车轼、于雁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 6 个月,每月 21 日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四名被告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四被告发出书面催收通知,被告仍分文未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1、依法判令被告东方海洋集团立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600 万元。

    2、判令被告东方海洋集团承担自 2019 年 6月 1 日至 2023年 9 月 30 日的借款利
息 19654267 元。

    3、判令被告东方海洋集团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 26 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
全费等诉讼费用。

    4、判令公司、车轼、于雁冰与东方海洋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均为一审判决,各被告方均有权申请上诉审理。基于终审判决的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投资者诉讼案件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对投资者诉讼案件进行了充分计提,并已在
2022 年利润当中进行了扣除,后续影响金额暂无法准确预计,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其他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 06 民撤 6 号】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 0683 民初 3856 号】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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