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东终止增持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8 月 8
日收到公司股东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南优禾”)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南神州行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行者资本”)的《关于终止增持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公司
董事会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股东
终止增持公司股份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于同日发出《关于召开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股东终止增持公司股份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1.上市公司股东面向全市场公开披露的增持计划,涉及全体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判断,可能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影响,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承诺主体应当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履行能力等,审慎确定增持规模,一旦作出增持计划并对外披露,应当严格遵守、及时履行。但湖南优禾一致行动人神州行者资本未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增持期间内一股未增,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2.《关于终止增持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称“:……基于上述公司在预重整期间的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持续增加、公司财务状况及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的局势,湖南优禾通过增持以谋求公司控制权,从而规范公司治理、挽救公司于危难的目标已无法实现,或者说即使通过增持实现上述目标,亦不具备商业价值。经审慎研究和考虑,增持人决定终止本次增持计划”。湖南优禾及神州行者资本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擅自决定变更增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二条【不得变更、豁免的承诺】及第十四条【变更、豁免的程序】的相关规定。
股东终止增持公司股份的事项尚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湖南优禾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股东终止增持公司股份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家强 于江 徐景熙
2023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