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029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
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止本公告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债权人已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公司参加了重整听证会,对重整申请无异议,但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本次签署的《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仅为意向协议,旨在载明双方就公司重整投资达成初步意向,双方是否签署正式重整投资协议、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本公告所示相关协议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合作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内容以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及届时签署的正式重整投资协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的背景情况
2022年8月12日,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发来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申请人烟台市春达工贸有限公司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烟台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预重整的申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3日披露的《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8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烟台市春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移交管辖的批复》,同意烟台市中院将该案移交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审理。莱山区法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鲁0613 破申(预)1 号《决定书》,决定公司进入预重整,并指定山东东方海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为临时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6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债权人应至2022年10月8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6日披露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临时管理人于2022年12月20日上午9时30分召开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8)。2022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1)。2023年1月17日,公司获悉申请人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公司所在地管辖人民法院提交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临时管理人定于2023年4月7日上午9时30分召开预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披露的《关于召开预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2023年2月17日披露了《关于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金通”)与公司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五矿金通有意向以其设立的专项私募投资基金,联合其他投资人共同以重整投资人身份参与上市公司重整投资,认购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23年3月16日披露了《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临时管理人将于2023年4月7日(星期五)14:30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人 权 益 调 整 方 案 》 进 行 表 决 。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方案》。
近日,烟台市正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城投”)与公司签署《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正大城投有意向独立作为财务投资人之一直接参与公司重整投资,与五矿金通组建的私募投资基金共同参与公司(预)重整。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正大城投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烟台市正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13054989360Y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 5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孙承鹏
成立日期 2012年8月22日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36号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智能化
工程施工;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经营范围 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地整治服务;养老服务;物业
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通用设
备修理;建筑材料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2-08-22 至 2042-08-22
联系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36号
联系电话 0535-6926209
(二)股权结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正大城投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烟台市正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烟台市正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正大城投的控股股东为烟台市正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烟台市莱山区财政局(烟台市莱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正大城投未发生关联交易且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重整投资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690418Q
注册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车轼
乙方:烟台市正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054989360Y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孙承鹏
(甲方、乙方以下合称“双方”)
鉴于:
1. 甲方(证券简称:ST 东洋,证券代码:002086.SZ)是一家集海水养
殖、冷藏加工、生物制品、 医药中间体、科研推广及国际贸易于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 乙方系烟台市莱山区区属国有企业,注册资本 5.5 亿元人民币,是
一家以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自有资产投资及咨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与整理,资产租赁,经济信息咨询等为主营业务的多元化、现代化国有企业。
3.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面临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流动资金短缺、大额债务逾期风险。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金通”)拟牵头主导对甲方开展纾困及(预)重整工作,拟在符合外部监管要求且完成内部审批的前提下组建私募投资基金(下称“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甲方重整战略投资人参与甲方纾困及(预)重整,由私募投资基金在经人民法院批准的甲方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获得甲方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4. 为帮助甲方解决债务危机,乙方有意向独立作为财务投资人之一直接
参与甲方重整投资,与五矿金通组建的私募投资基金共同参与甲方(预)重整。因此,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重整合作内容
乙方有意向独立作为财务投资人之一,直接参与甲方重整投资,与五矿金通组建的私募投资基金共同认购甲方资本公积转赠股本,投资于甲方并持有甲方因执行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而转增的股份。乙方的投资额度为不
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该笔资金将在人民法
院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后按照重整计划安排和正式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
二、 承诺与保证
2.1 双方均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书所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本协议的签署已通过其内部权力部门的决策、批准或授权,且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不会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或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2.2 双方承诺本协议书全部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将严格履行本协
议项下所有法定与约定义务,否则将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承
担相应责任。
2.3 双方均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前,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签署、递交和履行
本协议书的,由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或类似文件,或已终止该等合同或
类似文件,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其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或类似文
件。
三、 信息披露与保密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
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
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双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非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
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各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和相关债权人、债务人除外)透露或传达。一方如有违反,应向对方承担本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所有的责任和义务。
四、 协议生效及其他
4.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2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
致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4.4 本协议为乙方投资的意向性协议,不涉及具体投资权利义务的限定,
不作为任何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
4.5 具体以甲方预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后,
乙方与甲方另行签署的正式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为准。
4.6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
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本协议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
反或终止,或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议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解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预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推动公司尽快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恢复及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促使公司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公司本次签署的《关于参与东方海洋重整投资之投资意向协议》主要为参与重整意向投资而签订,重整过程中,双方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签署相关正式协议,《关于参与东方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