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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0

ST东洋: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2-018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
              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上述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5.1 条、9.5.2 条、9.5.3 条中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入事先告知书》(【2021】13 号),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2022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住所:烟台市莱山区。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住所:烟台市莱山
区。

    车轼,男,1960 年 10 月出生,时任东方海洋董事长兼总经理、东方海洋集
团董事长,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于雁冰,男,1973 年 12 月出生,时任东方海洋财务总监,住址:山东省烟
台市莱山区。

    马兆山,男,1970 年 7 月出生,时任东方海洋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烟
台市芝罘区。

    车志远,男,1986 年 2 月出生,时任东方海洋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东
城区。

    赵玉山,男,1953 年 1 月出生,时任东方海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于深基,男,1941 年 12 月出生,时任东方海洋董事,住址:山东省烟台市
芝罘区。

    于善福,男,1962 年 6 月出生,时任东方海洋监事会主席,住址:山东省
烟台市莱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海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东方海洋集团、车轼、于雁冰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东方海洋、马兆山、
车志远、赵玉山、于深基、于善福的要求,我局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2022
年 1 月 4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东方海洋、马兆山、车志远、赵玉山、于深基、于善福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东方海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

    东方海洋集团系东方海洋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东方海洋集团为东方海洋的关联方。

    东方海洋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向济南市鲁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 1,500
万元,东方海洋之全资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销售)
收到借款的当日全部转入爱特斯(烟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斯)银行账户。爱特斯银行账户由东方海洋集团控制使用。

    东方海洋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向北京银行借款 3,000 万元,并将借款直接转
入爱特斯银行账户。

    东方海洋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向浦发银行借款 6,000 万元,并将借款直接转
入烟台启尼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对外债务。

    东方海洋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8 月 5 日、9 月 6 日向绿叶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叶投资)借款 1,000 万元、400 万元、500 万元,由绿叶投资直接转入烟台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水产中心)银行账户。赵玉山担任水产中心法定代表人。水产中心银行账户由东方海洋集团控制使用。

    2019 年度,东方海洋下属相关厂区海参产品等销售款 20 笔合计 1,229.77
万元(其中 2019 年上半年 12 笔合计 918.6 万元)被东方海洋集团占用,东方海
洋海参产品等存货 151 批次合计价值 3,776.47 万元(其中 2019 年上半年 69 批
次合计价值 1,290.95 万元)被东方海洋集团直接取用。东方海洋集团授意东方海洋不做账务处理。

    2020 年 1 月 22 日,国信东方(烟台)循环水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信东方)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 1,000 万元,向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支付 6,000 万元,系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对外债务。2020 年 2 月 7 日,东方
海洋与国信东方签署《土地、厂房转让合同》《设备转让合同》,将“三文鱼资产”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厂房作价 19,540 万元、设备作价 3,060 万元转让给国信东方,并以国信东方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的上述债务抵顶应收款项。

    海洋销售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12 月 25 日、12 月 26 日收到张家港保
税区戊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400 万元、20,000 万元、20,000 万元;于 12 月
26 日收到江苏鑫之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000 万元;于 12 月 27 日收到悦镶(上
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000 万元。收到的上述资金是东方海洋集团自外部拆借资金用于偿还所占用的东方海洋资金。海洋销售分别于收到上述资金的当日将上述资金转入东方海洋全资子公司富东(烟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东商贸)银行账户。富东商贸分别于收到上述资金的当日将上述资金转换为期限为 3
个月的定期存单。富东商贸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签订一份《质押合同》、12 月
25 日签订两份《质押合同》,分别为上海炬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400 万元、10,000 万元、20,000 万元借款提供定期存单质押担保,借款人借款期限与定期
存单期限相同;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27 日各签订两份《质押合同》,分别为
镇江中能恒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000 万元、20,000 万元、13,000 万元、7,000万元借款提供定期存单质押担保,借款人借款期限与定期存单期限相同。上述定
期存单质押到期后,富东商贸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25 日、26 日将 2,400
万元、20,000 万元、10,000 万元转入上海炬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分
别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27 日将 30,000 万元、20,000 万元转入镇江中能恒兴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富东商贸转出上述 82,400 万元资金系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对外债务。马兆山担任海洋销售和富东商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

    东方海洋及其子公司通过代偿债务、银行划款等方式,向东方海洋集团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构成东方海洋与东方海洋集团等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0.2.4等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东方海洋未在《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当期发生的上述相关关联交易,导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2018 年 5 月 7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孙某蛟借款 1,000 万元,月利率 4%。借
款到期无法偿还后,2019 年 12 月 28 日,东方海洋集团与孙某蛟签订《还款协
议书》,约定以登记在于善福名下的两处房产抵顶上述借款部分本息,并延长还款期和担保期。东方海洋、于雁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6月20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新兴纺织医用品有限公司借款3,500万元,月利率 2%。东方海洋、车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7 月 27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农村商业银行借款 3,000 万元。东
方海洋为保证人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2018年9月25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盛盈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月利率 3%。东方海洋及控股子公司烟台得沣海珍品有限公司、车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11 月 16 日,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屯德水产)向山东
财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 3,000 万元,年利率 24%。东方海洋及其全资子公司精准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准基因)、于雁冰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赵玉山、于雁冰担任屯德水产董事。屯德水产银行账户由东方海洋集团控制使用。

    2018 年 11 月 16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农村商业银行借款 1,800 万元。
东方海洋为保证人绿叶投资提供反担保。

    2018 年 11 月 29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青岛中泰荣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
6,000 万元,月利率 2%。东方海洋、车志远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12 月 20 日,车志远分别向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借款 2,600 万元、
5,000 万元。东方海洋及车志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家全资子公司精准基因、天仁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艾维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方海洋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 年 1 月 15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鞠某霙借款 1,500 万元,年利率 36%。
东方海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 年 2 月 12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市财金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2,260 万元。东方海洋、于深基、赵玉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车轼、于深基、赵玉山在东方海洋董事会决议上签字,于雁冰指使他人以战某萍、李某明名义签字。
    2019 年 6 月 27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威海市商业银行借款 3,000 万元。东方
海洋为保证人绿叶投资提供反担保。

    2019 年 9 月 30 日、10 月 31 日、11 月 25 日、2020 年 3 月 23 日,东方海洋
集团分别向绿叶投资借款 10.51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31.01 万元,
年利率 15%。东方海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 年 11 月 27 日,东方海洋与华夏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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