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1-085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1】13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根据《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5.1 条、14.5.2 条、14.5.3 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结论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人事先告知书》(【2021】13 号),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于雁冰先生、车志远先生、马兆山先生、赵玉山先生、于深基先生、于善福先生: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
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东方海洋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系东方海洋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东方海洋集团为东方海洋的关联方。
东方海洋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向济南市鲁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 1,500
万元,东方海洋之全资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销售)收到借款的当日全部转入爱特斯(烟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斯)银行账户。爱特斯银行账户由东方海洋集团控制使用。
东方海洋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向北京银行借款 3,000 万元,并将借款直接转
入爱特斯银行账户。
东方海洋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向浦发银行借款 6,000 万元,并将借款直接转
入烟台启尼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对外债务。
东方海洋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8 月 5 日、9 月 6 日向绿叶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叶投资)借款 1,000 万元、400 万元、500 万元,由绿叶投资直接转入烟台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水产中心)银行账户。赵玉山担任水产中心法定代表人。水产中心银行账户由东方海洋集团控制使用。
2019 年度,东方海洋下属相关厂区海参产品等销售款 20 笔合计 1,229.77
万元(其中 2019 年上半年 12 笔合计 918.6 万元)被东方海洋集团占用,东方海
洋海参产品等存货 151 批次合计价值 3,776.47 万元(其中 2019 年上半年 69 批
次合计价值 1,290.95 万元)被东方海洋集团直接取用。东方海洋集团授意东方海洋不做账务处理。
2020 年 1 月 22 日,国信东方(烟台)循环水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信东方)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 1,000 万元,向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支付 6,000 万元,系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对外债务。2020 年 2 月 7 日,东方
海洋与国信东方签署《土地、厂房转让合同》《设备转让合同》,将“三文鱼资产”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厂房作价 19,540 万元、设备作价 3,060 万元转让给国信
东方,并以国信东方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的上述债务抵顶应收款项。
海洋销售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12 月 25 日、12 月 26 日收到张家港保
税区戊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400 万元、20,000 万元、20,000 万元;于 12 月
26 日收到江苏鑫之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000 万元;于 12 月 27 日收到悦镶(上
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000 万元。收到的上述资金是东方海洋集团自外部拆借资金用于偿还所占用的东方海洋资金。海洋销售分别于收到上述资金的当日将上述资金转入东方海洋全资子公司富东(烟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东商贸)银行账户。富东商贸分别于收到上述资金的当日将上述资金转换为期限为 3
个月的定期存单。富东商贸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签订一份《质押合同》、12 月
25 日签订两份《质押合同》,分别为上海炬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400 万元、10,000 万元、20,000 万元借款提供定期存单质押担保,借款人借款期限与定期
存单期限相同;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27 日各签订两份《质押合同》,分别为
镇江中能恒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000 万元、20,000 万元、13,000 万元、7,000万元借款提供定期存单质押担保,借款人借款期限与定期存单期限相同。上述定
期存单质押到期后,富东商贸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25 日、26 日将 2,400
万元、20,000 万元、10,000 万元转入上海炬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分
别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27 日将 30,000 万元、20,000 万元转入镇江中能恒兴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富东商贸转出上述 82,400 万元资金系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对外债务。马兆山担任海洋销售和富东商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
东方海洋及其子公司通过代偿债务、银行划款等方式,向东方海洋集团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构成东方海洋与东方海洋集团等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0.2.4 等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东方海洋未在《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当期发生的上述相关关联交易,导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2018 年 5 月 7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孙德蛟借款 1,000 万元,月利率 4%。借
款到期无法偿还后,2019 年 12 月 28 日,东方海洋集团与孙德蛟签订《还款协
议书》,约定以登记在于善福名下的两处房产抵顶上述借款部分本息,并延长还款期和担保期。东方海洋、于雁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6月20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新兴纺织医用品有限公司借款3,500万元,月利率 2%。东方海洋、车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7 月 27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农村商业银行借款 3,000 万元。东
方海洋为保证人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2018年9月25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盛盈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月利率 3%。东方海洋及控股子公司烟台得沣海珍品有限公司、车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11 月 16 日,烟台屯德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屯德水产)向山东
财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 3,000 万元,年利率 24%。东方海洋及其全资子公司精准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准基因)、于雁冰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赵玉山、于雁冰担任屯德水产董事。屯德水产银行账户由东方海洋集团控制使用。
2018 年 11 月 16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农村商业银行借款 1,800 万元。
东方海洋为保证人绿叶投资提供反担保。
2018 年 11 月 29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青岛中泰荣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
6,000 万元,月利率 2%。东方海洋、车志远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12 月 20 日,车志远分别向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借款 2,600 万元、
5,000 万元。东方海洋及车志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家全资子公司精准基因、天仁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艾维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方海洋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 年 1 月 15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鞠宏霙借款 1,500 万元,年利率 36%。
东方海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 年 2 月 12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烟台市财金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2,260 万元。东方海洋、于深基、赵玉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车轼、于深基、赵玉山在东方海洋董事会决议上签字,于雁冰指使他人以战淑萍、李存明名义签字。
2019 年 6 月 27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威海市商业银行借款 3,000 万元。东方
海洋为保证人绿叶投资提供反担保。
2019 年 9 月 30 日、10 月 31 日、11 月 25 日、2020 年 3 月 23 日,东方海洋
集团分别向绿叶投资借款 10.51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31.01 万元,
年利率 15%。东方海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 年 11 月 27 日,东方海洋与华夏银行签署担保协议,分别为爱特斯、
烟台东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5,305 万元、4,350 万元最高额借款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 年 11 月 29 日,东方海洋集团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款 2,000 万元。
东方海洋为保证人绿叶投资提供反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2018 修订)9.1、9.11等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将上述对东方海洋集团等的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签订担保合同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担保情况。东方海洋未在《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当期发生的对外关联担保,导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2019 年 5 月起,东方海洋因关联担保合同纠纷等原因累计发生多起诉讼、
仲裁案件。2019 年 5 月至 12 月,东方海洋涉及诉讼 14 起、仲裁 1 起,涉案金
额累计为 40,058.82 万元。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