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1-023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案件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驳回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幸福支行”)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公司违规担保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2021 鲁 0602 民初 277、294 号),该案件涉及违规担保事宜已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中进行了披露,现将相关担保及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涉及违规担保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11 月 27 日,华夏银行幸福支行与烟台东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烟台东琨”)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总金额为 4,142.75 万元;同日,华夏银行幸福支行分别与东方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孟健先生签订了《保证合同》。华夏银行幸福支行因烟台东琨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借款合同》贷款本息,诉至法院要求烟台东琨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东方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孟健先生按照上述《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判决情况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具了(2021)鲁 0602 民初 277、294 号《民
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一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华夏银行幸福支行要求上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对华夏银行幸福支行要求上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认定上市公司担保无效。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处理上述事宜,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公司收到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对公司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