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85 股票简称:万丰奥威 公告编号:2022-022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
公司经浙江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浙上 公司经浙江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
1 市[2001]67 号《关于同意设立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 浙上市[2001]67 号《关于同意设立浙江万丰奥
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 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以发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营业执照号为 330000000002915。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330000000002915。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新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新昌县工业
2 昌工业区(后溪)。 区。
邮政编码:312500。 邮政编码:312500。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3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注:新增第十二条,其后至第八十条各条
款序号顺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汽车铝合金车轮及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及技术咨 围:汽车铝合金车轮及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及
4 询、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中华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投资管理,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
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书》),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
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5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二)要约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7 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外。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性质的证券。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一)对公司根据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聘 (十一)对公司根据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聘
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 (十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