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修订前后对照如下:
序号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三十条 公司发起人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
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1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
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得超过 50%。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过: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2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总资产 30%的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总资产的 30%;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下列人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会关系(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 系(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 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东中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 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3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及其直系亲属;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系亲属;
(五)为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人员;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六)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规 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定的其他人员;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人员。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议的,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
4 …… 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重大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
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使下列特别职权:
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0.5%的交 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核查;
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东大会;
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会会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权利;
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聘请外部审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
5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 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权。
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事过半数同意。
情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任独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
6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本章程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资格; 的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所规定的独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立性;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求;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规章及规则;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必需的工作经验; 等工作经验;
(五)如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