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万邦德 公告编号:2023-033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28日下午13: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百丈北路28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守明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6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1,454,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9.282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1,420,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9.276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56%。
3)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赵守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事项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 《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赵守明先生、庄惠女士、刘同科先生、韩彬先生、王天放先生、林红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选举赵守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01,454,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2《关于选举庄惠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01,454,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3《关于选举刘同科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01,454,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4《关于选举韩彬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01,454,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5《关于选举王天放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01,454,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6《关于选举林红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01,454,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 《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周岳江先生、李杨女士、张彦周先生为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2.01《关于选举周岳江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01,454,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02《关于选举林红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01,454,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03《关于选举张彦周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01,454,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 《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01,454,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4,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王虎根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胡更生先生和蒋选南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01,454,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4,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