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万邦德 公告编号:2018-026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3月15日下午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3月14日下午15:00至2018年3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栋梁路1688号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守明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80,722,37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3.917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73,050,95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0.693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东人数1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7,671,42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2233 %。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5,779,01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5.033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守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事项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7,075,1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732%,
反对8,703,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26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7,075,1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732%,
反对8,703,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26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2、《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0,680,7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5%,
反对4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5,737,4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7%,
反对4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第七届监事会外部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0,680,7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5%,
反对4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5,737,4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7%,
反对4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