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财富-金诚1号
员工持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资产管理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特别提示
鉴于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特定的产品结构、投资策略和投资标的,本计划资产委托人可能面临的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资产委托人应确保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充分阅读本合同,并充分理解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所面临的各项风险。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单一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计划份额享受计划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投资建议方风险、未能及时通知补仓及平仓风险、平仓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其他风险等。
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委托财产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资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以及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资产管理人无法确保本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仅在市场最高价时变现。
本人/本机构声明已充分理解并愿意承担“招商财富-金诚1号员工持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特定风险。
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日
目录
第一节前言......2
第二节释义......2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5
第四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6
第五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7
第六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8
第七节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的分级......9
第八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份额转让及非交易过户......14
第九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5
第十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9
第十一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9
第十二节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2
第十三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23
第十四节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24
第十五节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7
第十六节越权交易......27
第十七节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9
第十八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32
第十九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本金及收益分配......34
第二十节报告义务......36
第二十一节风险揭示......37
第二十二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展期......42
第二十三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42
第二十四节违约责任......45
第二十五节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46
第二十六节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46
第二十七节其他事项......47
附件一:投资建议/卖出变现建议预留印鉴......53
附件二:投资建议/卖出变现建议(样本)......53
第一节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将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第二节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 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本计划、计划:指招商财富-金诚1号员工持股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2. 投资说明书:指《招商财富-金诚1号员工持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3.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招商
财富-金诚1号员工持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4. 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5. 优先级委托人、优先级资产委托人、A类份额委托人:指根据本合同以现金认购本计划
优先级资管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6. 劣后级委托人、劣后级资产委托人、B类份额委托人:指根据本合同以现金认购本计划
劣后级资管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本计划劣后级委托人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7.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 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9.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指用于计算、衡量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应获取的资产管理计划
项下利益的计量单位。本计划项下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为优先级资管计划份额和劣后级资管计划份额。在本计划成立日,委托人按照其交付的委托资金和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种类取得相应数量和种类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每一元委托资金本金对应一份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10.优先级资管计划份额、优先级份额、A类份额:指优先于劣后级资管计划份额获得本金及收益分配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11.劣后级资管计划份额、劣后级份额、B类份额:指劣后于优先级资管计划份额获得本金及收益(如有)分配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12.优先级委托资金/优先级委托资金本金:指优先级资产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交付资产管理人,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运用的资金。
13.劣后级委托资金/劣后级委托资金本金:指劣后级资产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交付资产管理人,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运用的资金。
14.委托财产、计划财产:指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对本计划项下的全部优先级委托资金及劣后级委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运作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15.资产管理计划总净值、计划总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6.总份额净值、总单位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总净值/(A类份额+B类份额),本计划不单独对A类份额和B类份额净值进行核算。
17.资产管理计划锚净值:指按照本合同第七节(六)计算公式约定的数值。
18.本计划成立日、成立日:指招商财富-金诚1号员工持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亦即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
19.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20.退出:指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1.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存续期届满日或本计划终止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22.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23.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
24.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
25.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指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投资、运用和管理委托财产,优先级委托人按年计算业绩比较基准6.275%的收益。
26.补足义务人: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苏州金螳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7.受让义务人: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苏州金螳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8.金螳螂、上市公司:指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9.员工持股计划:指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30.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指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31.追加资金:指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苏州金螳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为履行补足义务而向本计划追加的资金。
32.保证金账户:指专门用于存放追加资金的银行账户。
33.标的股票:指本计划购买和持有金螳螂A股普通股股票。
34.锁定期:指本计划买入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至满12个月之日内的期间。
35.《份额转让协议》:指资产管理人与受让义务人签署的编号为【】的《招商财富-金诚1号员工持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之份额转让协议》。
36.《差额补足协议》:指资产管理人与补足义务人签署的编号为【】确定本计划与补足义务人之间关系的《招商财富-金诚1号员工持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之差额补足协议》。
3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8.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工作日: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40.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之后各年度的对应日期,如2015年1月1日的年度对日为之后各年度的1月1日,即2016年、2017年1月1日等。
41.收益核算日: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届满3个月的当日及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以及资产管理人确认的其他核算时间。
42.收益分配日:指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分配委托资金项下部分或全部投资收益之日,为相应收益核算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的任一日。
43.权益分配日:指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第2年内、第3年内和第4年内,就委托人委托财产按照初始认购份额的40%、30%和30%进行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