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3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为公司
提供存款、结算、综合授信及其他金融服务。上述事项将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到期。
为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降低资金运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益,拓宽融资渠道,公司拟继续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综合授信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本次金融服务交易对方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在
集团财务公司存置的存款余额为 76,924.91 万元人民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以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
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并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薛忠民、常张利、余明清回避表决。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7 号 2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陶铮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642X5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74H211000001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建材集团出资 14.583 亿元,占比
58.33%;中国建材股份出资 10.417 亿元,占比 41.67%。
经营范围: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10、从事同业拆借;11.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12.有价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
经查询,集团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经营情况:集团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业务稳步发展。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集团财务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 1,871,129.03 万元,净资产 147,803.47
万元;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40,200.47 万元,净利润 5,885.44 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集团财务公司拟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结算服务、综合授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函、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等。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签约主体
甲方: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乙方亦有权自主选择向除甲方以外的对象提供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三)服务内容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同等条件下不低于同期中国一般商业银行(本协议中中国一般商业银行主要指有关国有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其与甲方均有合作)及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协议中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特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与甲方均有合作)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同等条件下也不低于同期乙方支付予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除甲方之外的其他成员公司同类存款的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综合授信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函、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利率,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同期中国一般商业银行及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的同类贷款利率,同等条件下亦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除甲方之外的其他成员公司就同类贷款提供的利率;
(3)乙方应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向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应不高于同期中国一般商业银行及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向甲方所收取的费用。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四)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2023 年、2024 年、2025 年,甲方于乙方存置的每日存款余
额(含应计利息)分别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70,000 万元、 210,000 万元、220,000万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其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综合授信服务:2023 年、2024 年、2025 年,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授
信余额(含应计利息)分别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元、 330,000 万元、350,000 万元。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于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于本协议项下之关联交易事项经甲方董事会批准、经乙方董事会批准
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如涉及对本协议实质性、重大的修改,则双方就协议变更签署的书面协议,在取得甲方董事会批准、经乙方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3、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4、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5、因国家新法律或政策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导致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集团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的财务管理及多元化金融服务,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并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及资金成本,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同意董事会关于集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关联交易的议案。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集团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互惠、互利、合作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公司的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交易公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有任何影响。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