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1 年第 1 次修订)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1、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
原条款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现修改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总法律顾问。
2、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
原条款为: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现修改为: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作出重大决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3、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
原条款为: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条
原条款为: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裁对总裁负责。副总裁的职权执行总裁工作细则的规定。
现修改为: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裁对总裁负责。副总裁的职权执行总裁工作细则的规定。
5、在《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 1 名。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以下各项条款依次顺延)
本次修订对原《公司章程》总条数有变动,总条款数由原二百一十条增加至二百一十一条。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