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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科技:长江中材启航1号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合同

公告日期:2015-10-14


         长江中材启航1号
    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投资管理人):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前 言......3
第二章释 义......3
第三章 合同当事人......5
第四章 产品基本情况......5
第五章 产品参与......7
第六章 产品管理......8
第七章 产品注册登记......10
第八章 产品托管......11
第九章 会计与估值......11
第十章 产品费用......13
第十一章  投资收益与分配......13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15
第十三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5
第十四章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6
第十五章  产品退出和清算......17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19
第十七章  争议处理......20
第十八章  合同效力......20
第十九章  风险提示......20
第二十章  其它事项......23
                                第一章前言
    1.1为规范本产品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投资管理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1.2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本产品,保证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投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投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和损失,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不与本产品投资范围、投资目的、投资风险等相冲突。资产委托人确认,投资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1.3投资管理人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投资管理人承诺秉承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产品资产,但不保证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4投资管理人基于本合同相关条款与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托管人应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本产品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投资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产品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二章释义
    2.1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产品/产品:指长江中材启航1号定向资产管理产品。
    本合同/《资产管理产品合同》:指《长江中材启航1号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签订的《长江中材启航1号定向资产管理产品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保监会: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产管理产品合同当事人:指受《资产管理产品合同》约束,根据《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投资管理人和委托人。
    发行人/投资管理人:指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托管银行: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委托人/投资人: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购本产品的客户。
    股权投资计划:指委托人依法制定并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管理层与核心骨干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权投资计划》。
    资产管理产品: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
产品限于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包括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和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本合同中是指由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等有关规定发行,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长江中材启航1号定向资产管理产品。
    认购资金:指委托人因认购本产品而向投资管理人交付的资金。
    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指委托人认购本产品所归集的认购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财产总和。
    资产管理产品份额持有人:投资人依据《长江中材启航1号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合同》取得产品份额后,即成为资产管理产品份额持有人。
    资产管理产品托管账户:指投资管理人为本产品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资产管理产品财产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
    募集期:指由本产品投资管理人指定的允许本产品认购的时间段。募集期仅允许认购本产品份额。
    认购:指投资人申请购买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产品运作期满,份额持有人按本产品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开放期:指由本产品投资管理人指定的允许本产品认购或赎回的时间段。开放期(认购)仅允许认购本产品份额,开放期(赎回)仅允许份额持有人赎回本产品份额。
    交易日(T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正常的营业日。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通常对外营业的任何一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星期六或星期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及临时工作日以外的星期六或星期日。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其他对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及银行系统的交易系统故障等。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章  合同当事人
    3.1委托人指根据股权投资计划参与员工授权,在本产品合同上签章并按照约定缴付本产品认购资金的合格机构投资人。
    3.2投资管理人
    名称: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7楼
    成立时间:2007年5月18日
    法定代表人:徐敬惠
    注册资本:7.88亿元人民币
                             第四章  产品基本情况
    4.1产品名称
    长江中材启航1号定向资产管理产品
    4.2目标规模
    本产品募集资金下限为3000万元,成立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4.3投资目标
    本产品根据委托人要求,定向投资于特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待锁定期结束后卖出,分享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后高速发展带来的收益。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管理产品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4.4风险收益特征
    本产品属于较高风险的资产管理产品,适合于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希望通过参与定增投资分享价值回报的合格投资者。
    4.5产品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产品最低募集金额不低于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下限规模,且不低于3000万元。
    4.6产品存续期
    本产品存续期为48个月,自特定上市公司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登记至本产品名下时起算,本产品认购特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为36个月。
    本产品存续期满后,经委托人、投资管理人一致同意,可以展期,具体展期期限以本产品合同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为准。
    4.7产品份额面值和申购赎回费用
    本产品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产品免收取认购费、赎回费。
    4.8投资范围以及资产配置比例
    (1)投资范围:
    权益类资产:符合本产品投资条件和委托要求的特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货币类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性资产。
    (2)投资比例
    A.本产品投资于特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非现金资产占本产品总资产的比例为0—100%;
    B.根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以及上市公司定增项目参与情况,投资管理人有权动态调整本产品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及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C.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对于本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比例要求进行调整的,本产品有权进行相应调整。
    4.9投资限制
    (1)不投资于除特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货币类资产以外的金融产品;
    (2)因满足必要流动性以承担允许列支的本产品相关费用、股票分红收益分配到账、产品规模变动等外在因素致使本产品投资不符合约定投资比例的,将在相关品种或本产品分红可交易或可实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因所投资特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失败或发生变更的,将在相关品种或本产品退出可交易或可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对本产品比例的限制。
    4.10开放性
    除满足本产品投资管理人约定的开放条件外,本产品封闭运作。
                               第五章  产品参与
    5.1购买资格
    凡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可以购买本产品。
    5.2产品的募集
    本产品募集期由本产品发行人确认,并向本产品委托人进行定向公告。
    5.3参加方式
    募集期间,投资人可向投资管理人提出认购申请,并按指定方式缴纳认购资金。本产品募集期由本产品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有权根据实际认购情况提前或延后本产品募集期限。
    (1)参与方式:
    本产品合同完成签署后,投资人应按照投资管理人书面指令先行缴纳认购定金(人民币153,000元),该认购定金由参加委托人股权投资计划的员工通过委托人于特定期间内完成归集,并由委托人于上述认购定金完成归集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至投资管理人指定账户。
    在委托人股权投资计划所涉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国务院国资委核准批复、委托人股东大会批准且获得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核准后,由投资人根据投资管理人书面通知,将认购资金余额(即认购资金总额减去认购定金后的认购资金金额)足额汇入产品发行人指定银行账户,并由投资管理人根据投资要求及时划入产品财产专用账户。
    (2)产品财产专用账户与资金划拨说明
      财产专户(托管账户)的户名:
      账    号: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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