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订:
1、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2、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18年6月28日进入转股期,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一定变化。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累计转股数量为
7,459股。公司将对《公司章程》的相关章节进行修订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修订内容如下: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第 二 条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条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鲁体改函字〔2000〕第 13 号文批准,以有 经鲁体改函字〔2000〕第 13 号文批准,以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于 2000 年 4 月 26 日在山东省工 限公司。公司于 2000 年 4 月 26 日在山东省市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370800706094280Q。 社会信用代码: 91370800706094280Q。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686,996,565 元。 2,687,004,024 元。
第十二条(本条新增) 公司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2,686,996,565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 1 元。 2,687,004,024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 1 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批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十六)审议批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超过 30%,该交
资产 20%的事项;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十七)审议批准交易标的(如股权) 的,以较高者为准;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十七)审议批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的事 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项; 产 20%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交易标的(如股权) (十八)审议批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0%以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的事
的事项; 项;
(十九)审议批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十九)审议批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资产 20%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0%以上的
(二十)审议批准非主营业务投资的投 事项;
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事项;(非主营业务 (二十)审议批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投资指跟主业无关的对外股权投资、证券投 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风险投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资产 20%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
形式) (二十一)审议批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二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以上的事项;
3,000 万元以上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二十二)审议批准非主营业务投资的投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审 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事项;(非主营业务
议就同一交易标的或者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投资指跟主业无关的对外股权投资、证券投12 个月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资、风险投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产的 5%且累计绝对值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 形式)
交易。 (二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3,000 万元以上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审
议就同一交易标的或者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 5%且累计绝对值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
交易。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