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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钢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8

沙钢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75      证券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33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7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3年6月7日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大厦4楼7号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

    4、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季永新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选举季永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变动,为保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调整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如下:

      专门委员会        召集人                  委员

      战略委员会        季永新        黄雄、钱正、钱洪建、杨华

      提名委员会        黄振东            郭静娟、季永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黄雄              黄振东、钱洪建

      审计委员会        郭静娟              黄雄、钱正

    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刊登于2023年6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附件:

    季永新先生,汉族,生于1967年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中共党员,工程师。曾任: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站长;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张家港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玖隆钢铁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利淮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沙钢集团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沙钢集团鑫瑞特钢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淮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家港玖隆物流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家港沙钢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家港市沙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江苏沙钢集团董事局常务执行董事、副总裁;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家港保税区润源不锈钢贸易有限公司监事;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季永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在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除此之外,季永新先生与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季永新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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