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3 年 8 月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节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四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章 党委
第七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八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二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复[1998]30 号《省政府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江苏
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变更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号码为 3200001104132。
公司发起人为通州市十总镇乡镇企业管理服务站、通州市十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通州市东源制衣厂、通州市十总塑料制品厂、江苏东源集团有限公司
工会。公司已更名为 国轩 高科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公司 统一 社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600138346792B。
第三条 公司于 2006 年 9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00 万股,并于 2006 年 10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22,833,400 份全球存托凭
证(以下简称“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代表 114,167,000 股 A 股,
2022 年 7 月 28 日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则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tion High-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 566 号,邮政编码:230051,
电话:0551-62100213,传真号码:0551-6210017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78,874,83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委书记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
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专注技术驱动,成为全球能源存储产业的
领导者”为公司愿景,秉持“产品为王,人才为本,用户至上”的经营理念,致力于发展绿色新能源,坚定“珍惜、务实、诚信、创新”的企业精神,以一流的管理创一流的效益。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建设工程
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气设备修理;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标准化服务;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
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
人发行股票或 GDR。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或 GDR 的外国和中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或符合国家境外投资监管规定下认购 GDR 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二十条 公司境内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外发行 GDR 对应的境内新增股票,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 3,204 万股全部由经会计师事务所以 1997 年
7 月 31 日为基准日评估后的江苏东源集团有限公司净资产额按 1∶1 折成。
公司成立时的股本结构为:
(1)通州市十总镇乡镇企业管理服务站持有 2,224 万股,占 3,204 万股的
69.4%;
(2)江苏东源集团有限公司工会持有 781 万股,占 3,204 万股的 24 .4% 。
(3)通州市东源制衣厂持有 128 万股,占 3,204 万股的 4. 00% ;
(4)通州市十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有54万股,占 3,204 万股的1.70%;
(5)通州市十总塑料制品厂持有 17 万股,占 3,204 万股的 0 .50% 。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总数为 1,778,874,835 股,均为人
民币普通股。
公司现股本结构为: 普通 股 1,778,874,835 股,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1,664,707,835 股,占 93.58%;境外投资人持有的 GDR 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
计算对应的 A 股基础股票为 114,167,000 股,占 6.42%。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