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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0

凯瑞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24-L025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没有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24年4月25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12层会议室。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纪晓文先生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1,57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3458%  。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
76,24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73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5,326,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6080%。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500,9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1362%。

    (九)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潘俊雅律师、李孝泉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下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4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7%;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5386%;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41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4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7%;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39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5386%;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41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4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7%;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5386%;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41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4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7%;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5386%;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41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4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7%;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5386%;反对 107,400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重整计划留存股份股份司法划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14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76%;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3%;弃权 31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133%;反对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414%;弃权3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7453%。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4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7%;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5386%;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41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4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7%;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5386%;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41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4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7%;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5386%;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41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潘俊雅律师、李孝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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