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ST 凯瑞 公告编号:2021-L067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公司”)近日收到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鲁 14 民初 134 号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材料,获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
行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案件受理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6 日。公司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原告、被告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 1561 号。负责人:朱前锋,行长。
被告一: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培
公大道 201 号(鑫港国际商贸城)C4-1 幢 2 楼 201 室。法定代表人:李燕媚,
总经理。
被告二:海南中航远洋捕捞有限公司(前称:海南思远远洋捕捞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 18 号华贸大厦 A 座二层 201 房内综合室
4,法定代表人:魏锋,执行董事。
被告三: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滨河大道与东涌路交汇处京基滨河时代广场北区(二期)第 1 栋 09 层,法定代表人:张培峰,董事长。
被告四: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 18 号,法定代表人:李会江,董事长。
被告五: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 59 号,法定代表人:车长利,执行董事。
被告六:吴联模,男,汉族,1972 年 2 月 16 日出生,住浙江省********,
公民身份号码:330327************。
被告七:张朱晟,女,汉族,住浙江省********,护照:172*********。
被告八:张培峰,男,汉族,1977 年 2 月 15 日出生,住浙江省********,
身份证号:332522***********。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凯瑞德公司偿还原告借款 20157 万元,并支付利息 6646421.64
元(利息截止到 2021 年 2 月 8 日,2 月 8 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至实际还清为止),合计 208216421.64 元;
(2)判令凯瑞德公司立即支付利息 3859277.56 元(利息截止到 2021 年 2
月 8 日,2 月 8 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为止);
(3)判令第五被告在 7000 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 1091641.69 元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判令第二、三、六、七、八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5)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四签订的 2015 年运河(抵)字 6 号《最高额抵押
合同》合法有效,并判令原告对被告六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的德国用(2009)第 243 号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相关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民事起诉状》写明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2016 年 3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凯瑞德公司签订多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凯瑞德公司向原告借款累计 20157 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
2016 年 1 月 29 日,被告海南中航远洋捕捞有限公司为被告凯瑞德公司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期间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了 24000 万元
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2017 年 11 月 6 日,被告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凯瑞德公司自
2017 年 11 月 6 日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期问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了 20158 万元
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2015 年 2 月 14 日,被告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凯瑞德公司自 2015
年 2 月 14 日至 2018 年 2 月 11 日期间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了 1290 万元的最高
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另 2017 年 1 月 26 日,被告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凯瑞德公
司自 2017 年 1 月 26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期间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了 7000
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联兴集团对原借款合同的欠息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4 年 9 月 21 日,被告吴联模、被告张朱晟为被告凯瑞德公司自 2014 年 9
月 21 日至 2017 年 9 月 21 日期间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了 25000 万元的最高额
保证担保。
2017年11月6日,被告张培峰为被告凯瑞德公司自2017年11月6日至2020
年 11 月 6 日期问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了 20158 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但在合同约定日期内,被告凯瑞德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述担保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二、案件判决、裁判情况
本案将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尚未形成裁
判文书。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已就本案涉及的借款本金及相应期间利息进行了账务处理,因此本案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具体需结合案件审理、裁判情况而确定。
五、备查文件
1.(2021)鲁 14 民初 134 号《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
等材料。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