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ST 凯瑞 公告编号:2021-L033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公司”)于 2021年 3 月 15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获悉公司(原告)与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德棉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立案,案号为:(2021)粤 0304 民初 22427 号。现将有关诉
讼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 201 号(鑫港国际商贸城)C4-1幢二楼 201 室。法定代表人:李燕媚,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 69 号深国投广场 1#1202B 室。法
定代表人:李岩,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德棉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 3 号 1 号楼 405-231 室。
法定代表人:林国忠,执行董事。
2.纠纷起因
(2020)粤 0304 执异 826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凯瑞德公司为(2017)粤
0304 执 29547 号案件被执行人,公司认为上述(2020)粤 0304 执异 826 号执行
裁定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案件诉讼请求
①判决不得追加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2017)粤 0304 执 29547 号案
件被执行人,不承担被执行人天津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在(2017)粤0304 民初 13490号民事判决项下债务的连带责任;
②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条及 11.1.2 条的规定,
公司存在部分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未达到标准尚未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案件如下: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涉金额约
为:本金 7,399,826.80 元及利息,案号为(2021)鲁 1402 民初 1474 号,本案
预计将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开庭审理。
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该案尚未开庭审理,该案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审理、判决情况而确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 0304 民初 22427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