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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瑞: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5


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ST凯瑞              公告编号:2019-L048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否决提案为议案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5《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6《续聘2019年审计机构的议案》、议案8《关于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其他议案均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19年6月14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6月14日(星期五)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6月13日—2019年6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13日下午15:00至2019年6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三八东路董子文化街弘义街17号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董运彦先生

    因公司董事孙俊先生出差外地,无法现场主持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董事推举
董事董运彦先生代为主持。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768,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4594%。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9,143,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28,625,3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2644%。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0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8,625,35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6.2644%。

    (九)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李茜茹律师、邵恒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下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持有公司表决权股数超过3%的股东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4月30日、2019年6月3日、2019年6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议案。

    其中:议案9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选举,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议案4、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议案8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未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1、审议通过了《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7,768,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7,768,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未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1%;反对37,747,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68,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25,2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未通过《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1%;反对37,747,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未通过《续聘2019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1%;反对37,747,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1%;反对28,604,1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68,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25,2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未通过《关于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未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1%;反对37,747,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1%;反对28,604,1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按照累计投票方式,以27,529,835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数的72.89%,审议通过了《选举纪晓文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386,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23%。

    9.02按照累计投票方式,以27,599,935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数的73.08%,审议通过了《选举秦丽华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56,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48%。

    9.03按照累计投票方式,以27,599,938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数的73.08%,审议通过了《选举王宣哲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56,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48%。

    最终表决结果:纪晓文先生、秦丽华女士、王宣哲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李茜茹律师、邵恒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