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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3

   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18-L070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没有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18年4月28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星期二)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2018年5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张培峰先生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143,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950%。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9,143,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9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0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九)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胡杰律师、单辰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下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见2018年4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议案(其中议案4、议案6属于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经与会股东表决:

     议案一:审议通过了《201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143,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二:审议通过了《201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143,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三: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143,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四: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143,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中小投资者未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议案五: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143,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六:审议通过了《续聘2018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43,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中小投资者未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胡杰律师、单辰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