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7月10日(星期五)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7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1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7月10日下午3: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683号西溪创意产业园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非凡先生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所持股份170,288,04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2.4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3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195,7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373%。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名,所持股份170,287,0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2.4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2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194,7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37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所持股份 1,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2%。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1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2 %。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70,287,04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
同意 194,7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91 %;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09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70,287,04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
同意 194,7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91 %;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09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70,288,04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
同意 195,7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170,288,04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
同意 195,7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
案》
同意 170,287,04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
同意 194,7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91 %;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09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 170,288,04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
同意 195,7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