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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众和: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3


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ST众和    公告编号:2018-125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4.4.1的规定,可能导致我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风险因素有以下四点:

    (一)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二)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4.1第二十五款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若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次公开谴责,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情况

    1、公司股票因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连续三年亏损已被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14.4.1的规定,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8年度)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二)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三)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四)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五)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七)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

  (八)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九)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2000人;


  (十)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十一)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二)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十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2017年8月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日披露的《关于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2)】。

  2018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8)59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详见公司2018年12月3日披露的《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3),公司被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深交所二次公开谴责。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4.1第二十五款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若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次公开谴责,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二、其他提示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