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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0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24-40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卫国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已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司在职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了董事战成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19 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12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9 日
9:15~15:00。

  4、会议地点: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 151 号国合中心 8 楼 1 号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 246 人,代表股份314,084,175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44.168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309,467,675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43.518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0 人,代表股份 4,616,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0.649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41 人,拥有及代表的
股份 6,960,145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0.9788%。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郭晓杰律师、王业子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高广军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588,3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38%;
反对 1,337,6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9%;弃权 158,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64,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8.5091%;反对 1,33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19.2180%;弃权 15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272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上述非职工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2、《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刘德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10,278,74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54,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5.325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2.02《选举路珂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10,202,713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78,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4.233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上述非独立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上述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郭晓杰律师、王业子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会议审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