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21-30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持有的 2,000 万股公司股份将归顾斌、严琳所有。
2、本次权益变动后,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持有公司股份 19,876.88 万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7.9518%。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苏 05 执 225 号之一、之二)的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持有的獐子岛股票 58799900股;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长海县獐子岛大耗经济发展中心持有的獐子岛股票 1000 万股。详见公司已披露《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2021-10)。
根据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 10 时至 2021 年 6 月 29 日 10 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依法对被执行人持有
公司的 2000 万股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中,顾斌、严琳分别以最高价 29200000 元各竟得 1000
万股。详见公司已披露《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结果公告》(2021-27)。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发来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两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苏 05 执 225 号之三、(2021)苏 05 执 225 号之四),主要裁定内容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2021)苏 05 执 225 号之三)
1、被执行人持有的证券简称獐子岛(证券代码 002069)1000 万股归买受人顾斌(居民身
份证号码 310109****1610)所有。该财产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2、买受人顾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该财产上的他项权利及查封效力即行消灭。
3、解除上述 100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的质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执行裁定书》((2021)苏 05 执 225 号之四)
1、被执行人持有的证券简称獐子岛(证券代码 002069)1000 万股归买受人严琳(居民身
份证号码 310110****5027)所有。该财产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2、买受人严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该财产上的他项权利及查封效力即行消灭。
3、解除上述 100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的质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万股) (%) (万股) (%)
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 无限售条件股份 21,876.88 30.7643 19,876.88 27.9518
顾斌 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 1,000 1.4062
严琳 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 1,000 1.4062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方出具的关于上述股权已变更过户的通知。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两份。
2、《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两份。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