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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01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8—42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厚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31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31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 5月 31日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5月30日15:00至2018年5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大连万达中心写字楼27层1号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 41 人,代表股份

408,195,475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57.402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408,007,175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57.375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188,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股的0.0265%;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1人,拥有及代表的股

份为2,532,045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0.356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邹艳冬律师、闫燕妮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8,133,4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

反对52,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弃权9,900股,占参

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0,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5514%;反对5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2.0576%;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3910%。

    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8,133,4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

反对52,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弃权9,900股,占参

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0,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5514%;反对5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2.0576%;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3910%。

    3、《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08,133,2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

反对4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弃权20,900股,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69,8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5435%;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1.6311%;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8254%。

    4、《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8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50,970,79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811%;

反对41,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弃权57,183,585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0,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5514%;反对4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1.6232%;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8254%。

    5、《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137,0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

反对51,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7,300股,占参

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3,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6936%;反对5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2.0181%;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2883%。

    6、《2018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408,133,7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9%;

反对50,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10,900股,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0,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5632%;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2.0063%;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4305%。

    7、《关于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145,5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

反对42,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弃权7,300股,占参

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82,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0293%;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1.6824%;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2883%。

    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146,5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0%;

反对41,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7,300股,占参

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83,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0688%;反对4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1.6429%;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2883%。

    9、《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133,5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

反对54,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弃权7,300股,占参

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0,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5553%;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2.1564%;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2883%。

    10、《关于核销资产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0,971,09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811%;

反对57,217,08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71%;弃权7,3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0,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5632%;反对5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2.1485%;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288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邹艳冬律师、闫燕妮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