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召开了七届
董事会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 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
司建立党的组织,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
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
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
支。党组织在公司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
心作用,在公司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内转让给职工。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 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国务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 外。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提起诉讼。
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公司股票进
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供的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净资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计合并报表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五)对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超过五千万元;
提供的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六) 对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方提供的担保;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或股东大会批准。未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