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编号:临 2020-076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召开七届董事会一次会议和七届监事
会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的发行费用共计 20,386.55 万元。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45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 1,28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2.8 亿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 12.8 亿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26,260.61 万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349 号《验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投资建设“马来西亚年产 80 万吨废纸浆板项目”。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承 截至 2020 年 9 月 4 日 拟置换金额
投资项目 诺投资金额 自筹资金已投入金额
马来西亚年产80万 145,243 128,000 20,351.88 20,351.88
吨废纸浆板项目
此外,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739.39 万元,截至 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34.67 万元,本
次拟置换 34.67 万元。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披露的《募集说明书》“第八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中“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若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方式解决”的相关内容,本次
拟置换事项与该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截至 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已在“马
来西亚年产 80 万吨废纸浆板项目”中预先投入 20,351.88 万元自筹资金,并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34.67 万元,预先投入金额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0〕9555 号”《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审核。
公司以募集资金 20,386.55 万元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本次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总金额为 20,386.55 万元,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的安排,且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的发行费用,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五、会计师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景兴纸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景兴纸业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七届董事会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七届监事会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七届董事会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