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前后的内容如下表所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 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 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 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下列内容: 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 (三)收益的金额和董事会收回收
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益的具体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项。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四)审议对外投资、委托理财 (十四)审议对外投资、委托理财
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深圳股票上市规则》第 6.1.3 条标准之一的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事项; “《股票上市规则》”)第 6.1.3 条标准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之一的事项;
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交易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联交易; 5%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六)除深交所另有规定外,财
途事项; 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持股计划; 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决定的其他事项。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
4.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修订前 修订后
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
5.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将前款第(十六)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达到如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达到如
下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下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定的其他情形。 联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定的其他情形。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以上通过。 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
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
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事宜见《瑞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变更公司形式、分立、
清算; 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本章程的修改;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股权激励计划;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券品种;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股份;
修订前 修订后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