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3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
1、会议通知时间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的日期和时间:2022 年 1 月 6 日(星期四)13:30。
4、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
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北京朝阳区五里桥一街 1 号院 27 号楼公司会议室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大凡先生。
8、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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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97,5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60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93,002,4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0.26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695,1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9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4,0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1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30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32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695,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9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陈海山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陈海山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票96,668,965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04%。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7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2850%。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冯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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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结束。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2 选举冯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票95,508,965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70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70.285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张文亮律师和张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