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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5

瑞泰科技: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泰科技”)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运营成本,公司拟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将向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结算服务、综合授信服务以及其它金融服务。

    由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而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为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第二条的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构成了关联交易。
    公司2021年8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也不构成重组或借壳,亦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

    1、名称: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7 号 2 号楼 9 层

    3、成立日期:2013 年 4 月 23 日


    4、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74H211000001

    6、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

    7、法定代表人:詹艳景

    8、股东情况: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集团”)出资70000 万元,占比 70%;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材水泥”)出资30000 万元,占比 30%。

    9、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

    10、经营情况: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 1,992,470.74
万元,负债总额 1,870,342.94 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 122,127.80 万元;2020 年实
现营业收入 30,269.35 万元,净利润 2,954.38 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结算服务、综合授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函、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方:公司,乙方:财务公司):

    (一)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同等条件下不低于同期中国一般商业银行(本协议中中国一般商业银行主要指有关国有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其与甲方均有合作)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综合授信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函、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利率,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同期中国一般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

    (3)乙方应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向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
应不高于同期中国一般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向甲方所收取的费用。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2021 年度、2022 年度,甲方于乙方存置的每日存款余额(含
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35,000 万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其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综合授信服务:2021 年度、2022 年度,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授信余
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40,000 万元。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四)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于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于本协议项下之关联交易事项经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经乙方
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如涉及对本协议实质性、重大的修改,则双方就协议变更签署的书面协议,在取得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经乙方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3、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4、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5、因国家新法律或政策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导致不能履行 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风险评估情况

    公司通过查验财务公司相关资料,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 进行了评估,认为:

    (一)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 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符合该办法的要求 规定;

    (三)财务公司成立至今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 令2006年第8号)之规定经营,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公司通过相关网站查询,财务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风险评估报告全文详见公司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 com.cn)上刊登的《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 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优化公司的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公司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者被 其控制。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1、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简称“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此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 财务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
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对此次交易出具了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处置预案,为防范风险做了有效的预防措施。

  3、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对此次交易出具了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处置预案,进一步保证了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资金安全。

  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财务公司未发生其它任何形式的交易。
    九、备查文件

    1、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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