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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6


证券代码:002065        证券简称:东华软件      公告编号:2024-064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2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2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3号楼东华合创大厦16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吕波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8 人(包括由股东代表代为出席的股
东,下同),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73,834,9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6196%;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7,061,8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562%。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52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10,896,7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7758%。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含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中小股东 1,515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7,061,8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56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2,17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795%;反对 6,621,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9%;弃权 2,101,9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8,337,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611%;反对 6,621,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674%;弃权 2,101,9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14%。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2,132,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762%;反对 6,577,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32%;弃权 2,18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8,297,2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514%;反对 6,577,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476%;弃权 2,18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1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上述表决情况,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王昆、武千姿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董事签署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