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5 证券简称:东华软件 公告编号:2021-114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1月30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30日当天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3号楼东华合创大厦16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吕波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4 人,代表股份 1,191,964,379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7.18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1,145,695,5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74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3人,代表股份 46,268,8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43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6 人,代表股份 49,202,04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53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含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 人,代表股份 2,933,2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3 人,代表股份 46,268,8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43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4,772,5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66%;反对 7,115,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70%;弃权 7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2,010,2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3831%;反对 7,115,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4.4624%;弃权 7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45%。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4,537,3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69%;反对 7,427,0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1,775,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9051%;反对 7,427,0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5.09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2,169,9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14%;反对 39,794,4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33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407,5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1203%;反对 39,794,4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0.8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杨燚、武千姿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董事签署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