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兼任公司总裁职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兼任公司总裁职
务。 务。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珠海市东区荣光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珠海市东区荣光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
名为“林芝地区荣光科技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 为“林芝地区荣光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国电电力发展 公司、陈利浩、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国网福建省 股份有限公司、陈利浩、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国 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国网吉 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 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广东太平洋技术创业有限公司、浙江嘉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广东太平洋技术创业有限公
汇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1224 万股、600 万股、 司、浙江嘉汇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1224 万股、
306 万股、270 万股、270 万股、165 万股、165 万股;出资方式 600 万股、306 万股、270 万股、270 万股、165 万股、165 万
均为以公司前身珠海远光新纪元软件产业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出 股;出资方式均为以公司前身珠海远光新纪元软件产业有限公司
资,出资时间为 2001 年 6 月 27 日。 的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1 年 6 月 27 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
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授权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
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
决。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担连带责任。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