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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润建设: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5

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18-034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情况:2018年4月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宁波宏嘉建设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24日下午14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龙漕路200弄28号宏润大厦10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赵余夫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665,101,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0.326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416,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77%。

    3、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665,517,7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0.3644%。

    4、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985,1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569%。

    5、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5,101,775股,反对416,021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69,123股,反对416,021股,弃

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3990%。

    2、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5,101,775股,反对416,021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69,123股,反对416,021股,弃

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3990%。

    3、通过《2017年度报告及经审计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5,101,775股,反对416,021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69,123股,反对416,021股,弃

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3990%。

    4、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度的净利润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加2017年初未分配利润30,531万元,减已分配的2016年度现金股利5,512.50万元,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49,519.69万元。

    按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0,250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5,512.5万元。

    公司本次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表决结果:同意665,101,775股,反对416,021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69,123股,反对416,021股,弃

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3990%。

    5、通过《关于2018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提供审计服

务。2018年度审计费用116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665,101,775股,反对416,021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69,123股,反对416,021股,弃

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3990%。

    6、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提供每次不超过16亿元总额不超过39.5亿元的银行贷款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662,955,729股,反对2,562,067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423,077股,反对2,562,067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0.1403%。

    7、通过《关于投资建设不超过60亿元PPP项目的议案》。

    自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授权公司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PPP项目的投资累计不超过60亿元(含60亿元)。

    表决结果:同意663,001,729股,反对2,516,067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469,077股,反对2,516,067股,

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0.3173%。

    8、通过《关于<宏润建设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郑宏舫、尹芳达、何秀永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81,308,490股,反对416,021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69,123股,反对416,021股,弃

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3990%。

    9、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郑宏舫、尹芳达、何秀永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81,308,490股,反对416,021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69,123股,反对416,021股,弃

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3990%。

    10、通过《关于制定<宏润建设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郑宏舫、尹芳达、何秀永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81,308,490股,反对416,021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69,123股,反对416,021股,弃

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3990%。

    11、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增加: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公开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665,101,775股,反对416,021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69,123股,反对416,021股,弃

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3990%。

    12、通过《关于豁免宁波宏嘉建设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3月中标宁波市“三路一桥”PPP项目中兴大桥及接线(江

南路-青云路)工程,中标范围为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宁波宏嘉为具体负责该项目实施的项目公司。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负责该项目的银行融资并提供担保。为确保并支持该项目的顺利开展,公司豁免宁波宏嘉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662,955,729股,反对2,562,067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423,077股,反对2,562,067股,

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0.140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