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第二条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浙江省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浙江省
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证委[1998]119 号文 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证委[1998]119 号
1 《关于同意设立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 文《关于同意设立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批准,以发起的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 司》批准,以发起的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109591285。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3300007109591285。
2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7,569.2864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万元。 137,570.2619 万元。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3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书、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4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5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137,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普 通 股
569.2864 万股。 137,570.2619 万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6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7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8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份。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董事会会议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注销。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依照本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六)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公司合计
公司依照本条第(三)项、第(五)项、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
第(六)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公司合计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 注销。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9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10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 的本公司股份。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八条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形的除外。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1 时间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