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江山化工 公告编号:2011-020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江宁化工有限公司与 DAVY 工艺技术有限公司
签署技术许可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江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宁公司”或“买
方”)因建设 8 万吨/年顺酐及衍生物一体化项目,拟与 DAVY 工艺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戴维”或“卖方”)签署技术许可合同用于以顺酐和氢气为原料生
产 1,4-丁二醇、γ -丁内酯和四氢呋喃、总产量为 70,000 吨/年 1,4-丁二醇当量
的生产装置。
一、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买方:宁波江宁化工有限公司
卖方:DAVY 工艺技术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标的:以顺酐和氢气为原料生产 1,4-丁二醇、γ -丁内酯和四氢呋
喃,总产量为 70,000 吨/年 1,4-丁二醇当量生产装置所需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的
许可、技术文件、合同设备和催化剂、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
2、合同金额:合计美元金额 16,854,000 及欧元金额 5,683,000。
3、合同生效条件:买方和卖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当根据需要向各自的政
府部门申请合同登记和/或批准,并且在卖方和买方获得各自的中国和英国政府
对本合同的登记和/或批准(若该登记和批准是必要的),并从各自政府取得(或
者,由卖方和买方分别发出)一封说明已获得政府登记或批准或者说明不需要该
登记或批准的信函后,合同价格、付款及付款条款、税收、法律和仲裁等章节生
效;并且卖方已经收到定金后,合同的其他章节和条款就生效。
4、生效时间:双方获得各自政府的登记或批准或信函(在若有并需要的情
况下)后,应以传真的方式或以 PDF 格式的信函通过邮件立即通知对方。合同生
效日期为合同的所有章节和条款都已生效之日。买方和卖方都应以传真的方式向
对方确认合同生效之日。
5、履行期限:卖方对相关设备的责任自合同生效日起到在相关设备交货后
33 个月止,若设备需修理或更换的则为试车日后 30 个月止,卖方有义务在合同
装置被接收后的 3 年内提供对许可技术的改进,但卖方专利索赔保证责任为合同
生效后 8 年,买方保密责任为合同生效后 25 年。
6、履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
7、违约责任: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或与合同相关的总责任,不超过该合同总
价的百分之 25%,但对技术侵权的赔偿不超过合同规定的技术许可费的 56%。
三、交易对方情况
(一)基本情况
DAVY 工艺技术有限公司,是根据英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公司,其主要经营
地在 10 Eastbourne Terrace, London, W2 6LG。
该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与本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
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与本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三)履约能力
DAVY 工艺技术有限公司合法地拥有建设以顺酐和氢气为原料生产 1,4-丁二
醇、γ -丁内酯和四氢呋喃,1,4-丁二醇总产量当量为 70,000 吨/年的合同产品
生产装置的技术和专有技术,有权授予上述技术许可和专有技术的许可,并有权
提供技术文件、合同设备、合同催化剂、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式募集资金,用于宁波江宁化工有限公司投资建设 8 万吨∕年顺酐及衍生物一体
化项目。本次交易所需资金由公司自筹,交易标的为以顺酐和氢气为原料生产
1,4-丁二醇、γ -丁内酯和四氢呋喃,总产量为 70,000 吨/年 1,4-丁二醇当量生
产装置所需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许可、技术文件、合同设备和催化剂、技术服
务及技术培训。合同的签署有利于公司顺利实施 8 万吨∕年顺酐及衍生物一体
化项目。该项目建成投产后,能够进一步拓展公司产业链布局,丰富公司产品
结构,促进公司产品升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增
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五、合同履行风险提示
由于 8 万吨/年顺酐及衍生物一体化项目尚未开工,本合同在政策法规措施、
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走势、市场供求格局、合同履行情况等方面仍可能存在
不确定性和风险。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