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六)(七)(八)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4 月 19 日 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
西 1 号 1 幢水电广场 A-1 商务中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
司 2505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彦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0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59,789,20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8.243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52,958,90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7.6756%,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830,3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5681%,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55%。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受疫情影响,部分独立董事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同意 456,166,1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2120%;反对 3,6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56%;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回避 0 股。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56,163,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115%;反对 3,6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61%;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回避 0 股。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56,166,1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120%;反对 3,60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49%;弃权 1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回避 0 股。
2.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56,162,6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112%;反对 3,6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63%;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回避 0 股。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56,130,3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42%;反对 3,64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31%;弃权 1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回避 0 股。
2.表决结果:通过。
(六)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56,146,1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77%;反对 3,63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99%;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回避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553,1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8125%;反对 3,6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351%;弃权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4%;回避 0 股。
2.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58,755,1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51%;反对 1,001,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7%;弃权 3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回避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162,1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213%;反对 1,00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225 % ; 弃权3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62%;回避 0 股。
2.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9,724,9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87.6513%;反对 1,10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4%;弃权26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3533%;回避448,694,14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724,96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6513%;反对1,10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弃权 26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533%;回避10,101,210 股。
2.表决结果:通过。
由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与建工控股存在关联关系。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院”)为建工控股的控股子公司,因此公司与建科院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建工控股持有表决权股份 438,592,930 股、建科院持有表决权股份 10,101,210 股,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九)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58,532,6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67%;反对 99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3%;弃权 26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0%;回避 0 股。
2.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东南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58,420,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23%;反对 1,08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61%;弃权 28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6%;回避 0 股。
2.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为遂溪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58,406,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93%;反对 1,0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92%;弃权 28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6%;回避 0 股。
2.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为巴楚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58,390,5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58%;反对 1,11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26%;弃权 28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6%;回避 0 股。
2.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为哈密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458,440,5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67%;反对 1,06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18%;弃权 28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6%;回避 0 股。
2.表决结果:通过。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 2021 年度述
职,述职报告全文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已进行披露,供投资者查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寅荷、罗漪铭。
(三)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粤水电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